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公平競爭合規指引》的通知 交公路規〔202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公平競爭合規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公平競爭合規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編制,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加快高標準招標投標市場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公平競爭合規編制工作,適用本指引。 第二章??內容設置 第三條??招標人應依法依規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不得設置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第四條??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不得設置以下不合理投標資格條件或評標(審查)標準: (一)違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評標標準。 (二)設定企業股東背景、年平均承接項目數量或者金額、從業人員、納稅額、營業場所面積等規模條件;設置超過項目實際需要的企業資產總額、凈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利潤、授信額度等財務指標。 (三)設定歧視外地經營者、明顯超出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或者與履行合同無關的資質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或者業績、獎項要求。 (四)將國家已經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在國家已經明令取消資質資格的領域,將其他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 (五)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作為確定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將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采用某種特定表述或者明確記載某個特定經營范圍細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以招標項目超出投標人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為由限制投標。 (六)將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將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機構對投標人作出的榮譽獎勵和慈善公益證明等作為投標條件、中標條件,或者將與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無關的上述榮譽獎勵和慈善公益證明等作為加分條件。 (七)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供應商或者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八)要求投標人在本地注冊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 (九)對省級相關部門許可資質的公路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以上述企業未在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作為否決投標或不予加分的條件。 (十)其他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投標資格條件或評標標準。 第五條??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不得設置以下非法定或不合規要求: (一)對僅需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證照、證件復印件的,要求必須提供原件;對按規定可以采用“多證合一”電子證照的,要求必須提供紙質證照。 (二)要求在獲取招標文件或者開標等環節,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特定人員必須到場,不接受經授權委托的投標人代表到場。 (三)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違規收取保證金,或者限定保證金只能以現金或非現金擔保唯一形式繳納,或者不依法退還保證金及現金繳納形式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其他非法定或不合規要求。 第六條??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不得設置以下違法違規合同條款: (一)違反行業管理規定等,設置與招標項目不相適應的工期、服務期或交貨期。 (二)未依法依規合理劃分雙方風險,設置將應由招標人承擔的風險轉嫁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投標人的不合理條款。 (三)違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四)其他違法違規合同條款。 第七條??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存在可能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內容,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夠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的,可以實施: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的。 (二)為促進國家科學技術進步、增強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 (三)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八條??招標人應根據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依法依規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第九條??招標人應按照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報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招標人發布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存在違反公平競爭相關情形且不符合特殊情形規定的,可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第十一條??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 第十二條??對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的異議,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招標人應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書面答復的,招標人應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或者投標截止時間。 第十三條??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存在違反公平競爭相關情形且不符合特殊情形規定的,招標人應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并按規定順延提交文件截止時間,如修改內容涉及投標人資格條件的,招標人應按規定公告,并調整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招標人應及時將修改內容報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招標人的異議答復不符合法律法規等規定,或者招標人答復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存在違反公平競爭相關情形且不符合特殊情形規定但未進行修改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按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涉及引用的政策措施違反公平競爭規定的,也可向同級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備案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 第十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投訴的,應對備案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進行核查,并按規定在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包括投訴事由、調查結果、處理決定、處理依據以及處理意見等內容)。必要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備案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進行抽查,發現問題的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強化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加強依法必須招標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公平競爭合規管理。 第十九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牽頭擬制省、市、縣三級招標投標投訴受理聯系方式清單,并在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不斷優化省級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系統或電子招標投標監管平臺等服務功能,保障投訴人員可通過線上或線下等多種方式,反映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所備案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詳細記錄公平競爭方面不良行為信息,對存在違反公平競爭相關情形且不符合特殊情形規定的,應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加強信用管理,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指引由交通運輸部公路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